成功案例
醉驾电动车交通事故致死 保险公司被判免赔
作者:刘德斌 律师 时间:2012年09月08日
丈夫酒后驾驶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死亡,为索保险赔偿,苏女士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记者9月6日获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驳回苏女士上诉请求,维持一审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的判决。
2010年8月27日,黄先生为自己投保了个人短期保险,受益人是妻子苏女士。黄先生在投保单的投保人签名和被保险人签名处签字确认。同时,黄先生还签署了载明保单服务、保障内容、特别约定等事款的保险投保提示。保险公司出具的保单后附的保险条款第三条责任免除载明,因被保险人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等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烧伤的,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2011年3月15日19时06分,黄先生驾驶无号牌电动车倒于公路上,造成本人当场死亡、电动自行车损坏的交通事故。当月16日,医院出具死亡医学证明书载明,直接导致黄先生死亡的疾病或情况为特重型颅脑损伤,引起该疾病或情况的原因为骑电动车摔伤。当月18日,法医鉴定中心出具了黄先生创伤性休克死亡的尸检报告。公安交通队对黄先生进行了血液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醉酒。当月29日,交通大队的交通事故认定,黄先生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苏女士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提出索赔申请。
后苏女士起诉到一审法院称,丈夫黄先生当晚骑电动自行车回家途中意外摔倒,当场死亡。根据法医鉴定及医学死亡证明显示,特重型颅脑外伤是导致丈夫意外死亡的直接原因。保险公司不能仅依据交通事故报告认定死因,且保险公司没有证据证明丈夫醉酒和死亡之间的直接因果关系。丈夫不是醉酒致死,不符合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第三条的情形。丈夫是醉酒驾驶非机动车摔倒致死,不符合免责条款第三条规定的情形。且保险公司未对保险条款中的免责条款进行明确说明,保险条款中的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故要求保险公司赔偿意外身故保险金6万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保险公司答辩称,苏女士的诉讼请求不符合合同约定。根据保险合同责任免除条款第三条的规定,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黄先生系醉酒驾驶,黄先生身故与醉酒驾驶存在因果关系。公司已履行了对免责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公司有权拒绝赔付。自2011年开始,醉酒驾驶已构成犯罪行为,因此公司对醉驾人拒赔是在履行社会责任。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后,苏女士不服,上诉到二中院。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黄先生醉酒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未确保安全的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行为与事故的发生有直接的因果关系,黄先生对保险事故的发生负有全部责任。因黄先生醉酒驾驶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偿。苏女士的上诉请求没有合同依据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律师提示: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不得醉酒驾驶。
醉酒驾驶被列入刑法后,许多人不再醉酒驾驶机动车,而是选择驾驶非机动车前往酒场,我们特别提示大家,根据法律规定,醉酒驾驶非机动车也是违法和危险的行为,不但会受到罚款的处罚,更会造成于己于人均不利的交通事故,发生事故后,保险公司也会拒绝赔付。所以如果您想要痛痛快快的喝一场的话,还是选择由他人代驾或者接送、或者乘坐出租车前往酒场,以免将欢聚变成离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