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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擅用女模特照片上网销售服装构成侵权
作者:刘德斌 律师  时间:2012年11月18日
亭亭玉立的女模特杜小姐,发现自己替非尚点子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非尚公司)提供的广告照片,竟然被另外一家商贸公司也在网上使用,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该商贸公司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10万元。近日,上海静安区法院判决由该商贸公司在其设立的网站向杜小姐发布致歉信,赔偿杜小姐经济损失2000元。
杜小姐与非尚公司签订有《模特服务劳务合同》,杜小姐接受非尚公司使用她的肖像,所拍摄的作品著作权归属非尚公司。20127月,杜小姐充当非尚公司在网络上销售Essmo品牌服装担任平面模特,拍摄了若干张照片,由非尚公司发布所开设的聚尚网上。然而,本案被告商贸公司竟也在同期开设的俏物悄语网站上,销售上述品牌服装,擅自使用杜小姐照片来招揽生意,后作了撤除。
今年8月中旬,眉清目秀、体形娇好的杜小姐起诉该商贸公司称,自己为非尚公司不定期提供平面时装模特服务,仅同意授权由非尚公司及非尚公司指定的第三人使用自己肖像,著作权归属于非尚公司。在同年7月上旬,非尚公司以自己为模特,为Essmo服装拍摄了广告照片,并发布于公司设立的聚尚网。后自己发现在俏物悄语(网址:www.ihush.com)网站也公开使用了上述照片。经查明,该网站由被告商贸公司主办,故起诉要求立即停止在该网站上使用自己广告照片,作出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10万元。杜小姐解释所主张的损失分为两部分,一部分为精神抚慰金5万元,另一部分为物质损失5万元,以发布广告所需要费用为计算依据。
法庭上,该商贸公司承认确系未经杜小姐同意,使用了她替Essmo服装拍摄了广告照片,并发布于公司设立的网站,使用了约一周左右时间。后杜小姐提出了异议,公司便撤下了涉案所有照片,表示公司愿意承担该肖像权侵权的民事责任。
法院认为,杜小姐要求该商贸公司停止使用照片并在网站上赔礼道歉,符合法律规定的人格权侵权民事责任承担方式,但因诉讼时该商贸公司已将其网站上杜小姐的照片撤下,就停止侵害的主张已无事实依据,法院不再处理。涉及杜小姐主张物损,则未提供任何证据,而该商贸公司使用杜小姐照片,目的是通过照片向消费者展示所售服装的穿着效果,并不倚赖杜小姐自身形象或其知名度来促销,鉴于所使用的照片著作权归属于非尚公司,而非法使用多获利益,构成的是非尚公司损失。遂法院从擅自使用杜小姐的肖像未支付对价考虑,结合杜小姐在行业内知名度和网站知名度、所销售服装定价及照片在网站上公布时间等因素认定,遂作出了部分支持的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