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
劳务受害赔偿标准惹争议 法院判决按劳获赔
作者:刘德斌 律师 时间:2013年05月21日
受雇到砖厂做维修工,不了却发生了安全事故。事故发生后,因赔偿标准发生争议,雇员无奈之下只得将雇主诉至法院。近日,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梅城法庭依法审结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赔偿的案件,法院最终判决原告按照原约定工资获得赔偿,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2012年农历正月初五,原告受雇到两被告夏某、林某合伙开办的砖厂做机械维修工,双方约定月工资4500元。然而天有不测风云,2012年3月14日上午9时左右,原告在砖厂调试搅拌机皮带时,不慎被运转的皮带绞伤右前臂,当即由被告送至安化县第二人民医院抢救,并于当日转送至长沙“解放军第163中心医院”住院治疗,住院17天。之后转回安化县第二人民医院继续住院治疗,住院25天后出院。2012年7月23日,原告的伤经益阳市明镜司法鉴定所鉴定构成七级伤残,拆除外固定架,二期医疗费3000元左右,全休一个月。后原告多次找到两被告要求赔偿,两被告表示同意赔偿,但是两被告不同意按照原告工资收入标准进行赔偿,经当地司法所多次调解双方仍未达成一致意见,原告遂将两被告告上法庭。
受理此案后,梅城法庭三次开庭进行审理,第一次审理过程中被告对原告提交的鉴定结论不服,并申请对原告的伤重新鉴定,后经益阳市萸江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的伤构成七级伤残,误工损失自受伤之日开始为240日,1人护理期间为60日,拆除外固定支架的医疗费用为3000元左右,医疗及护理期限为14天。第二次开庭时,被告表示愿意赔偿原告的损失,但是对原告误工费的计算标准存在异议,不同意按照原告的工资标准进行计算,经法院调解,双方仍未能达成协议。第三次开庭,法院依据原约定工资4500元/月最终认定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72665元。另因原告系机械维修工,理应知道在维修过程中不应带电作业,却在操作时没有切断电源,因此,原告应当对自己的合理经济损失承担30%的次要责任,故被告应赔偿原告的合理经济损失为120865元,除已支付69005元,还应支付51860元。
该案判决后,原、被告双方成功执行和解,被告主动找到原告赔偿了其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