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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医疗超范围诊疗 签约外地医生应担责
作者:刘德斌 律师  时间:2015年06月12日
医疗超范围诊疗 签约外地医生应担责医疗机构必须在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内进行医疗活动,超出该范围经营的无效。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到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变更注册手续。未完成新的变更事项许可前,不得从事执业活动。本案中某医院超出自身执业诊疗范围经开设皮肤科,且与外地医生尤签订合作医疗协议,法院判决医院和医师共同对患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医院作为医疗机构承担80%的责任。
案情介绍:某医院在明知自己执业诊疗科目不包含皮肤科的情况下,与外地医生尤某签订一份合作医疗协议,从而对外开展皮肤科诊疗服务。后被卫生局行政处罚,患者韩某也随之诉至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请求医院返还医疗费18300元,现该案已经审结。
某医院自开设以来,生意平平,收入一般。为了招揽更多的生意,2010年底,该医院与注册地不在本地的外地医生尤某签订《皮肤科医疗服务合作合作协议》,并对外开设皮肤科诊疗服务。
由于收费比大医院相对较低,很多患者来到这家医院接受皮肤科诊疗,医院的生意果然好了不少。韩某是其中一位皮肤病患者,2102年开始在这家医院治疗皮肤病,经过该医院长期多次诊疗,病情却一直不见好转。本以为是自己身体原因,无奈到其他医院治疗,哪知这一治疗,才发现自己的病情轻微,不久便痊愈了。
既然自己病情轻微,为何几经这家医院治疗却不见好转?韩某因此起了疑心。经过多番调查了解,韩某终于知道,原来该医院并不具备皮肤科诊疗资质,尤某也不是某医院的医生,并且2012年自己治疗期间,卫生局已经对这家医院提出了监督意见,要求医院立即停止相关诊疗活动并作出行政处罚,对尤某也作出卫生监督意见,明确其租用医院科室开设“皮肤科”从事诊疗活动属于违法行为。深感上当受骗的韩某将医院与医生尤某告上了法庭。
法院审理:泗阳法院审理认为,我国对医院及医生从业作出了严格的规范,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到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变更注册手续。未完成新的变更事项许可前,不得从事执业活动。某医院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没有皮肤科,某医院与尤某订立皮肤科诊疗合作协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属于无效行为,对合作经营协议无效,相关诊疗活动被禁止,双方都具有过错,但医院作为医疗机构,应当守法经营,规范经营,加强管理,承担更大的社会责任,应当认定过错相对更大。泗阳法院遂认定该医院对韩某的损失承担80%的赔偿责任,赔偿韩某14640元,尤某承担20%责任,赔偿韩某3660元。